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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居委会主任俞某某在职期间,通过虚报公厕环卫工人工资的方式侵吞财政资金19万余元。日前,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0000元。被告人俞某某已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0元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非法所得90300元,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俞某某在担任许镇镇奎湖街道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履行奎湖街道环境整治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奎湖街道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资的方式,侵吞财政资金共计190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共财物计人民币190300元,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监察机关在掌握被告人俞某某部分犯罪事实后,电话通知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贪污的款项部分确用于公务开支,量刑时考虑从轻。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