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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咨询,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咨询条例中的夫妻异地生活是指双方或单方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安徽省吗?如果不是,我在合肥工作,我老婆在淮南待产是否属于异地生活夫妻?如果是,并且我老婆没交过任何社保,如果证明是异地生活夫妻?谢谢!
合肥市卫健委回复内容:经市卫健委了解,关于夫妻异地生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特别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不在一起生活,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夫妻不在同一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辖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