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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掏腰包买证物项链 为破案却无处求偿

文字:[大][中][小] 2026/08/24     浏览次数:    

  10月23日电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东池上派出所所长张渊瑜,侦办一起9月底发生的抢劫案时,在银楼找到被抢金项链,却因为证物熔解在即,时间紧迫,只好自掏腰包1.5万(新台币,下同)买下项链。当嫌犯终于被逮捕归案,项链也归还被害人时,张渊瑜的钱却也泡汤了。

  台东县池上乡9月底发生抢劫案,嫌犯佯装向摊贩的妇女购买香菇,趁着妇女分装香菇时,下手抢走妇人脖子上价值2.5万元的金项链。警方获报后,分析歹徒应该会找附近的银楼销赃,因而兵分二路前往台东、花莲市的银楼查访,果真在台东市一家银楼发现被抢的金项链。

  张渊瑜发现后,立即将项链拍照传给被害人,但被害人却无法从相片中指认。由于无法直接证明项链就是赃物,而银楼隔日就要将项链熔成金块,情急之下,为了保存证物,向杨姓法官借了1.5万元先行买下项链。

  检方讯问后,嫌犯眼见铁证如山只好认罪,而金项链也终于物归原主。而张渊瑜事后主动把借款1.5万归还法官,才想到这钱变成自掏腰包,到底该向谁索讨?

  熟悉“民法”的法官指出,对盗赃遗失物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在本案中,无论是项链失主还是张渊瑜,都可以请求当铺业者返还项链或购买价金,至于当铺业者,就再去跟被告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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